税务局检查我公司账务后,认定少缴增值税并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上写明少缴增值税1万多元,其中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
少计销项税;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
上述业务的账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及城建税等是否也补缴?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附件2
《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规定,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全部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转出: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有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
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
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一部分是修车时没有确认收入、不开发票少计收入、少计销项税”
问题属于少计收入,未计提销项,同时也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另外一部分是非业务用车修理时免费修车没有记销售收入,少计销项税。”
属于增值税未作视同销售处理,应补增值税,但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以上两种行为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均应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账务处理如下:
(1)前一部分少计收入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企业所得税;
(2)后一部分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生产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