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因在多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小米被判赔偿1200万元,并承担被侵权公司维权合理开支逾10万元。
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2019年12月30日,杭州中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杭州京东惠景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圆迈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杭州中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决小米通讯公司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联安公司维权合理开支103767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2103767元;小米科技公司对小米通讯公司应对赔偿金额中的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京东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责任。杭州京东公司、昆山京东公司、上海圆迈公司和京东世纪贸易公司作为侵权商品销售方,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因具有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
杭州中院指出,本案原告联安公司拥有“米家”注册商标,其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