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中新政
作者:周华洋
【本集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公告(2017年第54号),我们要深刻理解和领会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还有一个强大的作用:对政策的解读和确定!那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有的、并且可以操作申报的,即使以前没有相关政策规定,现在仍然可以执行!解读(a类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
【主要内容】
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先后顺序。
原申报表主表21行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2行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次新申报表把这二行的行次对调了一下。这说明创投等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中,所指的所得额是指先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对相关企业更加有利。
其区别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受五年限制,抵扣所得额无限期结转。
2、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问题。
境外所得是否能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这个政策一直在争论,并且2014版的申报表设置也不支持这种抵减。这次新的2017版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和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都注明了境外所得可以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并明确该项政策可以通过填写境外抵免的相关表格得到实现。
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定论是:境外所得不但可抵减境内当年的亏损,也可抵减境内以前年度的亏损。
3、研发过程中相关材料费用的冲减问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支出能税前扣除吗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研发过程中相关材料费用归集计入研发费用,就会涉及冲减问题,这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研发活动直接形成对外销售产品的材料费用。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要冲减该产品销售年度的研发费用。当然也包括了企业研发活动中作为上述产品组成部分的材料。这部分材料费用当年冲减不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冲减。
第二种情况是研发过程中形成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对外销售。企业发生这种业务时,要冲减研发费用。但必须明确三个问题:
(1)冲减的研发费用是销售时当年的研发费用,而不是研发时当年的研发费用。销售时当年和研发时当年可能在同一纳税年度,也可能不在同一纳税年度。企业做公益广告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
(2)冲减的研发费用是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不是研发费用中的“直接投入原材料”,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关系到“其它相关费用”按10%计算的基数问题。
(3)冲减的研发费用是整个企业的研发费,不需要对应该项目。例如:a研发项目的下脚料销售收入,可以冲减b研发项目的研发费。这一新政策,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通过行次先后设计,得到了明确的肯定。
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设置中,如果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先冲销售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再冲减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这对企业来讲是个重大的利好。
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问题。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文件规定,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尽管如此,还有很多人的理解仍停留在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的错误认识中。这次新修订的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只设置了三年研发费合计数占销售收入合计数比例这一栏。因此,从具体操作层面上通过这次新修订的申报表更加确定:从2017年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研发费费占比指标是以三年的合计数为标准,彻底消除误区。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处理
【本集结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7年版)的一个强大的作用:对政策的解读和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文件就明确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先后问题、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的问题、研发过程中相关材料费用的冲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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