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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城专业从事税务费用

2019/6/30 12:29:30发布106次查看
东莞市远大企业登记代理事务所
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为例,出租方与资产出售方签订购销合同,支付对价并取得资产所有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承租方定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出租方就该租金以“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名目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过程中,除了涉及增值税,还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印花税
根据《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条的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出租方还会涉及购销合同印花税,在购销合同中,双方按购销金额的0.03%缴纳印花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承租人而言,固定资产的成本可以纳入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出租人将融资租赁资产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三、增值税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出租方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收到的价款-借款利息-相关税费
上述减项是计算“销项税额”时对销售额的“减项”。这种差额征收需要针对差额部分提供扣除凭证。扣除凭证一般是指发票、完税凭证或其他。
承租方取得租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不管有没有经营收入,都要申报纳税
很多新办的的企业都觉得自己公司没有收入,不用申报国地税。根据《税法》和《会计法》的明文规定纳税人都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就算是没有经营收入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一季度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需每月按时报税,一旦未申报或者漏报,依照税务相关部门规定,国税处以纳税人1001-10000元,地税处以200-500元。
2.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可行,一旦升级就不可变回小规模
根据规定:小规模批发零售行业的年销售额高80万,服务行业的高是500万,一旦企 业超过这个高限额,税务局会强制性把小规模升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差别很大,各位纳税人一定要注意了。
3.企业发票要保管好,作废发票,冲红发票警记不能扔
企业平时开具的发票有可能会开错或者根据业务需要要冲红或者作废,在企业在再次去国税领购发票是都要出具作废或者冲红的每一张发票才能再次购买发票,提醒各位纳税人一定要保存好这些看似无用的发票,避免后期不必要的麻烦!
4.合理合法开具发票,一定要有真实的业务
一定要有真实的业务才能开发票,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利益去购买进项发票来抵企业的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局的金税三期的上线,企业开具的每一张发票都会自动上传到税务机关,就算购买进项发票一时的抵得了,不超过3个月就会有税务机关上门,情节严重的还要负相关法律责任,在这给各位纳税人一个提醒
5.小规模纳税达不到起征点一个季度9万就不用交税了吗?
不是的。我们企业一般有两种税分别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所谓的9万就是对增值税的规定,一张发票上由不含税收入和税额两部分组成,税务局规定的一个季度9万就是上述所说的不含税收入的金额,超过9万就要全额缴纳3%得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也是一个季度要交得税,所得税是根据利润来缴纳的,只要有了利润,少于50万就要全额就要缴纳利润的10%企业所得税了。各位纳税人千万不要以为不超过9万就不用交税了!
6.保管好凭证,注销税务更方便。
由于没有收入或者无法经营了,很多纳税人会直接不管,反正也不经营了就觉得税也不用报了,这样的行为使不得,一旦不经营不申报了一定要按注销流程走,时间久了不管他不仅企业会被列入分正常户,还会影响法人的在国民系统的信誉,一旦信誉受损了简单的想出国飞机票也不能买了,相关的买车、摇号都不能正常使用了,就得不偿失。
依法诚信纳税是公民的义务,每位纳税人都应遵守,国家的税收都跟每家纳税人紧密相关,而且现在国家对小微企业在某些税收制度都给与相关的减免。
5000元个税起征点下月实施 9月的工资10月发该交多少税
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到5000元,可是我10月发的是9月的工资,这该怎么算?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自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也就是俗称的”起征点“)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在2019年年内就能够得到落实,这对于广大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上班族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不过,在社会各界针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声音中,《每日经济》记者注意到了一个让不少人困惑的话题:对于那些选择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和单位来说,在个税起征点调整的交接期,个税起征点应该按照怎样的标准执行?比如说,有不少的企业通常会在10月份发放9月的职工工资、在11月份发放10月的职工工资,那么,在这些企业上班的员工早能在哪个月享受到个税起征点上调的红利呢?
9月30日前适用修改前规定
针对上述疑问,《每日经济》记者的一位朋友就认为:“我理解,如果说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才可以按照5000元的新起征点计算的话,那么这就是意味着10月的工资按新个税起征点算,9月的工资就得按照之前的3500元的旧个税起征点算,和这个月的工资在当月发还是下个月发没有关系。对于那些延后到下月发工资的企业来说,他们要到11月才能享受到个税起征点的上调,因为那个时候,他们才刚刚拿到10月份的工资。”
不过,也有人持不同的观点。记者的另一位朋友就表示:“我觉得,这里说的10月1日以后的工资所得,应该不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的工资’,而是指‘10月及以后月份发放的工资’。对于那些习惯延后到下月发放工资的企业来说,这就意味着这些企业员工9月份的工资就可以享受5000元的新个税起征点了,根本没必要拖到11月。”
那么,这两种观点到底哪一种才是正确的?记者注意到,对于“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究竟该按照什么标准计算个税起征点”的问题,其实,国家有关部门在近日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答案。
9月7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2019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在2019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9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10月1日后可享新税率表
《每日经济》记者注意到,从《通知》内容来看,其中只强调“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可按照每月5000元的新标准计算起征点,并没有规定可享受新起征点的工资到底是应发的10月工资、还是应发的9月工资,判定标准只是“员工什么时候把工资拿到手”。所以说,从文件内容看,上面提到的第二种观点更加符合实际。
也就是说,对于那些“10月发放9月工资”的企业,员工10月拿到手的9月工资,就应该适用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当然,显而易见的是,对于那些选择在9月发放当月工资的企业,其员工9月的工资,还得要执行35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
事实上,在之前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跨月发放工资应如何计算个税这个问题,就曾经被提起过,而当时,有关主管部门也对此给出了相当明确的回复。
例如,自2011年9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从此前的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当时,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曾举例说明称:“举例来看,比如某单位在8月份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同样,该单位在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10月1日之后职工实际获得的工资不仅可以享受5000元/月的新起征点,还可以享受经过调整的新个税税率表。根据测算发现,假设一名职工每月在扣除社保费用后的工资是1万元,且全年无其他额外收入,采取新版征收方案,每个月需缴纳个税仅相当于之前的40%左右。
社会保险
纳税证明知多少?一文全明了纳税证明怎么开!
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动。
纳税证明怎么开
纳税证明自助打印功能的推出,打通了纳税服务的“后一纳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纳税证明“即时办结、自助打印、在线验证”等功能。纳税人无需再去服务厅排队等待,实实在在地享受在线申请即可办结。
以浙江为例
步,登陆
打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用户登录按钮,用户名为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网上申报系统密码。
第二步,在线申请
在网站中点击右上角“证明办理”-“纳税证明”模块
第三步,提交
点击进入“纳税证明”模块,选择需要开具纳税证明的税款所属期起止,点击“提交”生成对应期间内的企业纳税信息。
第四步:开具及打印
点击“开具证明”,生成电子版纳税证明/涉税证明,选择打开或保存后,可以直接打印加盖电子章的电子版纳税证明/涉税证明。
办理纳税证明所需资料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查验的资料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2.需报送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其他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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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都应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然后在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6新注册个体户怎么交税呢?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个体户缴税流程
去税务局带上你已经开出去的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去税务局填表申报就好了。可以让税务局给你开通网上报税以后就可以在网上划款(这个需要基本户要和银行签订扣税协议)如果是从事生产、加工、商品流通,则要向国税缴纳增值税,向地税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从事服务业、建筑业、饮食业等(生产、加工、销售以外),则只向地税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即可,不需要向国税交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深度讲解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增通知”明确规定了增 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承担纳税 义务的起始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作用在于:一是正式确认纳稅人和扣缴义务人已 经发生属于税法规定的应税销售行为时,应承担的纳税和扣缴义务;二是有利于税务机 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规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
1.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h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由于纳税人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改増通知”规 定了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 收人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 票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 采取賒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曰期 的当天i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 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 销售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除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以外的视同销 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 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 租金共60 000元,该纳税人则应在收到60 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丼按 60 000元确认收人。而不能将60 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人的方法,也不能在该 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人。
(9)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明确了企业在计 算应纳税额时,对“当期销项税额”时间的限定,是增值税计税和征收管理中重要的规 定。对于一些企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实现的销售收人及时人账并 计算纳税,而是采取延迟人账或不计销售收人等做法,以拖延纳税或逃避纳税的行为都 是错误的。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的时限及时、准确地记录销售额和计算当期销项税额。
二、纳税期限
在明确了増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还需要掌握具纳税期限,以保证按期缴纳 税款。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改増通知”,増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 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 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根据“营改増通知”和《増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个季度为纳税期 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 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 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税收属地管辖原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災申报纳税, 这是一般性规定。这里的机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注册登记地。如果固定业户设有分支 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 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 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 经省、自治医、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拫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 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 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 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首先服务类行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有:
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 广告企业还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等。
其次工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有: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
另外还有商品流通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有营业税应税行为的,要缴纳营业税。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等。
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缴纳的税费一般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印花税。契税等。


林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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